家暴、彩礼、冠姓权,一位律师眼中的婚姻「真相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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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女儿的生日起诉离婚
诉讼离婚是非常无情的战争,对彼此感情的伤害,甚至会让你怀疑一切。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不在乎,或意志不坚定,方法不得当,让步很可能是无止境的。
处在离婚官司中的当事人其实都很痛苦。我第一次见到刘娟,她声音发颤,这个案子是让我很长时间都不愿意去想、不愿面对的一个结局。
刘娟是老家镇上少有的女大学生,之后在大学当行政老师,为了挣钱裸辞去了深圳,在一家建筑材料工厂做文员,认识了比她大15岁的老板张奇。张奇离过婚,还有一个 10 岁的儿子,刘娟父母并不同意,刘娟还是和他结婚了。
婚前,张奇让她签了一份男方自拟的协议。后来我看了这协议,婚前和婚后财产指向并不明确,在法律上意义不大,但他最关心的不是法律效力,而是能让刘娟嫁给他后不打财产的主意。
之后刘娟搬进张家的别墅,和公婆、大姑子、张奇的儿子住在一起。婆婆和大姑子认为她是图钱,刘娟想生儿子来提升家庭地位,但生下了儿子,她地位并没有改变,张奇甚至打她。有一次她被掐脖子,才清醒过来,找到我起诉离婚。
在讲诉家暴经历时刘娟非常痛苦,每一次家暴我都问得很细,超过一周她才完成了讲述,回忆细节对家暴当事人是很大的情绪障碍。
张奇收到诉状,来律所找过我们。他不同意离婚,说一大家子很和睦,肢体冲突是因为性生活不太顺利,用力过猛。当时刘娟信誓旦旦说死都要离婚,还准备考法考,但后来她得知张奇生病住院想见孩子,有些动摇。结果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家暴,不准予离婚。
最容易得到法院采纳的家暴证据是三大件:1、报警后的笔录证据;2、当天的就医记录;3、对方自认打人的悔过书、保证书或录音、聊天记录。近年,手机录音、录像和家庭监控普及,但诉讼中仅仅依靠恰巧录到的证据而被认定构成家暴的案例,并不多见。
家暴往往发生在很隐秘、很私人的空间,调查起来很难,而且当事人很少有意识固定证据。刘娟的四次家暴都是间接证据,派出所口头答复没有笔录档案,照片和视频也没有拍到打人的影像。判决结果出来后,我们一直联系不上刘娟,她弟弟告诉我,刘娟动摇了,希望我们帮她。
我妻子是心理咨询师,开庭之前因为刘娟很害怕,我妻子还邀请她来我家住,以为她会继续诉讼。但后来她发信息说,要回归家庭。我妻子分析,刘娟没有独立于她的丈夫,而且她父亲打母亲,也没离婚,她会觉得夫妻关系不好是正常的。
张奇也用了一些手段。比如他发消息指责刘娟侵吞工厂货款、虚开增值税发票,还把网上找的“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”截图发给她,恐吓。后面大姑子又发信息给刘娟,说张奇生病住院,下半身没知觉,这些信息不断向刘娟轰炸,激发了她的怜悯。后来发现都是子虚乌有,但她可能因为有孩子,还是不忍心。
通常离婚的人都会比较坚定地走下去,中途反悔的比较少见。有个当事人丈夫婚内出轨,她打了5次官司,也没有放弃。
另一个当事人女孩25岁,和丈夫是高中同学,双方都比较富裕,大学谈恋爱,一起去新西兰留学。毕业回国后,女方住进了男方家,因为怀孕两个人领了证,结果转头丈夫说喜欢上了其他人。宝宝出生的第一个月,男方提出离婚,每个月只给1000元抚养费。
女孩找到我说男方名下有别墅,还有200万元的车,不同意这个方案,男方就起诉离婚,并称孩子不是他的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二条: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;但是,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。
根据这一条,男方显然想通过主张孩子不是亲生的,来让法院认为“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”。
在法院大厅等待时,女方怀里的孩子突然“哇哇”哭闹,路人都看了过来,男方纹丝不动。我很震惊,之前女方怀孕、生产,男方都不去看一眼,现在第一次见到女儿,也视而不见。事后分析,他应该是不想被任何人看见他对这个孩子有天然的感情。
最终,男方没拿出非亲生的证据,起诉被驳回。但在他们女儿满周岁前后,女方收到了法院寄来的第二次诉讼离婚的诉状,男方签名落款日期正是女儿的生日,女方也彻底死心了。
她当庭提出,只要把女儿的姓氏改成跟她姓,就可以离婚,且放弃抚养费。之前我们定的策略是拖着不同意离,争取更多利益。她的选择超出了我的预料,我是不建议的,一是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,二也是维护自己的职业声誉。但这样的结果我也理解,她之前期待过对方回头,现在为了尊严,就想割断跟这个人最后的联系。
法律的真相
我本来是想做企业法律服务,并不想做离婚律师,在学校也没有系统学习过婚姻法,总觉得一个居委会大妈都能去处理这些婚恋纠纷,但我妻子李湘的案子刷新了我的认知。
2017年我和李湘已经结婚,她前男友突然提出诉讼,要求我妻子返还连同房子首付、购车款在内超过200万元的“彩礼”——包括大半年时间内他对李湘名下银行卡的十几笔大额转账。而实际他在李湘身上花的钱,大数只有李湘购房的首付18万多,和购车款 16万余元,那些转账的部分后来发现他是伪造收据,以及借李湘的银行卡处理公司业务。
诉讼案由是“婚约财产纠纷”。李湘说前男友从没有结婚意愿,也没有婚约,怎么能算婚约财产?当时我也蒙了,查询法律依据和过往判例,发现这种大额转账、赠与,在法律上会直接推定为彩礼,只要是结婚不成,都要全额退还。如果想少退一点或者不退,证明标准非常高,比如要证明双方同居且这个钱花在了同居上。
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彩礼,法律采取的是默认逻辑。只要发生在恋爱期间的男方赠与女方的大额财物,就直接推定为彩礼,而不管有没有明说是“提亲”“礼金”,也不管有没有明说是“以结婚为目的条件”,除非女方有证据证明,男方明确表达自始至终都是不愿意结婚的,或赠与财物不以结婚为目的。
法律上的彩礼认定跟数额大小有关,跟次数无关。只要是大额的(司法实践中多以过万元或过5000元为标准),就算作彩礼,而且分手时要求退还的大额财物可以相加,全数要回。
这场官司打了近八个月,最后对方接受了35万元的调解结案。后来很多人找我咨询恋爱中收到的馈赠被要求退还,我都是建议调解。法官还是很保守、很机械地在使用关于“彩礼”的司法解释,这些馈赠大都会被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。自保的话,要么就尽量避免收贵重财物,要么收之前留证据,证明对方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。
翻遍整个婚姻法所有条文,可能只有一两条讲感情,其它都是关于财产、孩子抚养权等等。婚姻法主要保护的是两个人感情没那么浓烈,甚至已经没有感情的时候,大家还能过下去,利益上还能达到一个大致的平衡。
今年找我们写婚姻协议的业务爆发,基本是中产以上的家庭,大都是女性。双方在婚前达成充分的沟通,用协议固定下来,从法律风险角度来说,是最有效的。
社会主流观点会认为签婚前协议,就是奔着离婚去,或者感觉婚姻不纯粹。但我很反对带着恋爱脑进入婚姻,傻乎乎以为婚后都是幸福甜蜜,这种离婚的概率反而是最大的。电视剧、媒体过分渲染婚姻就等同于爱情,其实真的要普及婚姻的风险。
我妻子也说,进入婚姻后,经济、自我状态都要付出更多,带着必要的思考和警醒进入婚姻,这不是坏事。我们接手的业务里咨询出轨的占到一半以上。出轨不是法定的离婚事由,也不是法定的赔偿情形,认定也非常困难,基本不影响财产分割,这就是过去几十年的法律的真相。
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中一个离婚事由是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,其与“出轨”的根本性区别是,“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”。司法实践中,除非出轨方自己承认,否则另一方很难收集到对方持续出轨数十天的证据。
如果出轨行为只是偶尔的、间断性的,则在法律上并未达到“同居”的程度,不构成法定的离婚事由,而只是法官衡量影响夫妻感情的一个酌定因素。哪怕出轨方明确承认存在出轨行为,或出轨的证据非常充分,法院不准予离婚的判例也比比皆是。
找我们写“忠诚协议”的人也很多,一般是女方,全职太太偏多,或者有工作,但收入占家庭总财富的比例较小。协议包括家务补偿费条款、精神损害赔偿条款,通过这些协议的设计,让他以后再做这样的行为,要付出惨痛代价。
其实绝大多数来签协议的都不希望离婚。一旦发现出轨,双方内心都很挣扎,这是情感上的较量、利益上的较量。我会教客户在签协议前,要表现愤怒、悲伤、绝望,不能在签协议前向老公示好。但是有一个当事人,我还在帮她起草协议,她老公约她去吃宵夜,她就答应了,对方就试探出来她还有感情,就不签这个协议。
只要有诚意签下来的,就表明双方都有意愿去拯救婚姻。我也会去问客户签协议后两人关系有没有改善,大部分反馈是会好转。也有对夫妻两年前签了协议,但男方跟出轨对象还是没彻底断,女方忍了两年提了离婚。
这个协议能够保障的是婚姻的安全,不能够保证婚姻的幸福,因为婚姻的幸福是由很多综合因素去决定的。
婚姻不是合伙做生意
我从2017年开始做婚姻、感情纠纷业务,妻子负责心理咨询和调解,接触的当事人大都是30来岁到40来岁之间。最常见的离婚原因是出轨、家暴,还有和原生家庭分化的不够好。
之前有一个24岁的当事人,男方父母舍不得儿子,婚后和夫妻俩住在一起,觉得女方老是让自己儿子做家务,感觉儿子被使唤了,最后闹到离婚。这种年轻化的离婚,很多是对原生家庭高度依赖,财富也被原生家庭高度控制。一个正常的婚姻应该是男女双方都从原生家庭中独立出来,不管是人格、财富还是住所。
前两年,因为疫情隔离,我接到的离婚咨询业务特别多。封控措施很严,很多信息也透明化了。有一个在上海的咨询者,丈夫说去出差,结果她发现丈夫就被隔离在上海,最后找出了第三者。
今年咨询的人变少了,很多人甚至付费了又不离。可能是疫情下大家普遍对未来不看好,当务之急放在了处理经济困难上。诉讼费、律师费也是压力,而且也不是马上就能离,干脆不折腾了。
“一审不判离”的情况也没有实质改变,甚至更保守了。调解离婚反而很快,今年最快的案子二十来天就搞定,拿到了法院调解书,等同于离婚证。我们也形成了一个调解不起诉的业务,希望以后80%以上的案子能调解解决。
法官希望双方调解有很多原因。一是离婚案件本质上是家事,考虑到双方以后还要来往,调解结案、不结世仇,就皆大欢喜了。二来法官有调解结案的考核指标。但法律明确规定,调解要遵循合法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,不能“以判压调”,调解不成要及时判决。
有些法官保守,有些激进,把案子丢到法官面前定夺,很多东西掌控不了。前年有一个女博士找到我,她和她老公是硕士同学,读书期间结婚生了孩子。之后男方去了桂林工作,女方在广州念博士,孩子都三岁多了,两人闹离婚。
当时我叮嘱她男方可能会来抢孩子,她没在意,后来男方去女方老家把孩子偷偷抱走了。按法律,孩子不满两岁的原则上判给母亲,满两岁的,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。总结实践经验,法官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,利益最大化就是不改变孩子的已有生活。她这种情况抚养权多半是判给男方,法院不会去帮她抢孩子。
我跟女方讲,诉讼离婚的话对方可能会拖,不同意,那90%法官第一次都判不离,要隔半年、一年再起诉。整个官司下来要一两年,还要从广州跑到桂林去起诉,律师费、诉讼成本都很高。而且诉讼过程中,男方不会让看孩子,法官也不会处理探望权问题,最终抚养权争不到,一两年不见孩子,跟孩子也陌生了。我建议她协议离婚,抚养权给男方,但女方可以随时看孩子,男方答应了,快速离了婚。我妻子也觉得调解是更好的方式,特别是对孩子的伤害会小。
另一对夫妻,双方都没有出轨、也没有家暴,最后还是要闹离婚。丈夫是学霸,父母都是干部,接受了近20年精英教育,妻子比他小10 岁,出生在贵州偏远山区的务农家庭,两次高考才考上大专。
男方很在意女方的家庭出身和学历,就让女方辞职考研,女方也考上了一所著名学院的研究生。之后男方又让女方考博,被女方拒绝。双方又在孩子是否要接受精英教育的问题上争执,男方开始冷暴力女方,最后女方起诉离婚。
两个人的婚姻家庭和感情生活,不是合伙做生意。你们选择过得像做生意一样,合不来就散伙,这样没有问题。但孩子有选择的机会吗?
这个丈夫找到我代理,和女方沟通后得知,她认为丈夫过分执着于精英教育,只是希望借助诉讼让丈夫清醒点。后来官司没有继续,是否离婚我没有再问。他们根本不用走到离婚这一步,其实是一个沟通问题,往深追究可能是原生家庭、阶层不同导致了沟通障碍。
以前大多数的婚姻,双方的语言、文化、传统、习俗都差不多,比如说谁做家务、谁负责赚钱、谁负责养孩子,在传统社会里有一个固定的权利义务分配模式。但在这个剧烈变化的社会,这些都已经打破了,不可能再交由传统和习俗来决定。女性也完全可以在家庭以外的地方找到自己的价值,在这个家里感觉不幸福,那就离家出走。
最开始做律师,我也是秉持自由的观念,对婚姻不满意,就可以走出来。但是在这个行当泡久了,发现婚姻确实是不容易,每一个婚姻都是有问题的,但出了问题也不是说马上就要离婚。
(文中除刘胜飞、李湘外,均为化名)
责任编辑 | 金梦洋
审核人员 | 张文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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